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障齐鲁医药学院2018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齐鲁医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本着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适用于齐鲁医药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名称:齐鲁医药学院
第二条 学校代码:10825
第三条 办学性质、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西外环路246号(邮编:255213)
第六条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七条 学校概况:
学校坐落在历史悠久的齐文化发祥地——山东省淄博市,始建于1995年,1999年经教育部批准为民办普通高等医学专科学校,2008年升格为普通本科高校,由山东省政府直属的国有大型企业——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商集团)举办,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属于社会力量办学范畴中国企举办的本科高校。2012年学校经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确定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学校占地1685亩,固定资产100679.06万元,教学、科研设备总值14042.12万元;学校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122.58万册,数字资源量(含电子图书、电子期刊、学位论文)156.7万册。设置临床医学院、药学院、护理学院等9个教学单位,开设24个本科专业、11个专科专业,全日制在校生1.3万人。学校现有教职工958人,其中专任教师713人;省级教学团队3个、省级教学名师1人、山东省科协国家级科技思想库决策咨询专家2人、山东省从事高等教育研究有重要贡献学者1人。拥有3所直属附属医院、7所非隶属附属医院、9所本科教学医院和120余家实习基地,校内建有临床医学实训中心、药学实训中心等12个实验实训中心。
为进一步改善办学环境,提高办学水平,2016年鲁商集团与淄博市政府签订协议,在淄博经济开发区共建齐鲁医药学院新校区,新校区规划建筑面积43.6万㎡,总投资15亿元,全部建成后可容纳在校生20000人,新校区将于2018年9月投入使用。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招生工作,研究确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执行领导小组的决策,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有学业水平测试或技能考试的省份需达到相应科目合格等级或及格分数线。
第十二条 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原则进行录取。对于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报考我校一志愿专业的考生。有单独规定的省份,在投档考生范围内,执行该省录取政策。
第十三条 对相关专业的考生录取,执行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所有专业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对外语语种不做限制,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形式公布。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后将严格复查,学校将组织人员进一步核实新生的入学资格,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和手续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
学校按学年收取学费,具体收费标准执行2018年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所发布的“报考指南”上公布的标准。
第十九条 退费标准
学生入学后因自身原因退学,退费标准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助学政策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和省级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勤工助学岗位等为辅的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助学体系,现有(一)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学年评审一次,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8000元和6000元;(二)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审一次,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5000元;(三)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每学年评审一次,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四)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审一次,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和在校生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每学年最高可贷8000元;(六)其他:学校奖学金、鲁商集团专项助学资金、“盛德仁”奖学金等。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毕业证书
学生学习期满,符合齐鲁医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颁发齐鲁医药学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证书
学生学习期满,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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