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会计科目的变化
增值税会计科目的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总账科目的变化
增值税原来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进行核算;新的会计科目将“应交税金”改为“应交税费”,核算口径有所增大,不仅包括原来“应交税金”的相关内容,而且包括原来记入“其他应交款”中的教育费附加等内容,增值税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进行核算。
(二)增值税下各明细栏目设置的变化
过去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了“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栏目;目前,“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栏目对增值税进行核算,明细科目相比原来有所减少。
二、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的变化
增值税实施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原来对于视同销售的处理是:按照产品、商品或材料的成本结转成本,按照计税价格(或市场售价)核算增值税,不核算收入;新的处理规定是与销售做同样的处理,即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下面举例说明关于视同销售行为新旧会计核算的差异。
三、增值税月末与缴纳时会计核算的变化
过去将增值税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应交增值税;另一部分为未交增值税。月末要将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中。在缴纳时,区分是缴纳本月的增值税还是其他期的增值税。本月缴纳本月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本月尚未缴纳或多交的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中:若为应缴纳而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若为多交的增值税,则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本月缴纳上期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而在新的准则体系下,不再包括未交增值税部分,在缴纳时也不再区分是本期还是上期的增值税,一律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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