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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审计查账不等于司法会计鉴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6-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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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具有独立于审计的完全不可替代性
审计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和鉴证的管理活动。其中心工作就是根据审计项目提出的审计目标进行取证,提出审计意见或作出审计结论。审计查账即检查账目,是审计的一种常用方法,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规范和会计信息的可靠。在长期审计查账实践活动中,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和评价成为审计特有的价值取向。
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独立于审计的诉讼证明活动。司法会计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依据客观存在的涉案会计资料进行检验、鉴别,对会计专门性问题做出的主观判断的证明活动。随着我国司法理念的转变和诉讼结构的调整,司法会计鉴定的价值不再仅仅体现为技术与法律的统一,同时也远远超出了获取证据手段的范畴,而日益成为维护和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司法会计鉴定追求和体现的是公正与效率的诉讼价值目标。司法会计鉴定具有独立于审计的完全不可替代性,两者的价值取向、职能各异。
审计证据不能等同于司法会计鉴定检材
两者的对象不同。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可见,审计证据的收集对象不限于会计资料,既包括难以限定范围的财务资料,还包括言词、实物、视听资料、会议记录等非会计资料。而司法会计鉴定检材严格限定于具有会计勾稽关系的会计资料,若涉案会计资料不具有会计勾稽关系就难以排除会计信息的或然性。
两者的适用原则、方法不同。在审计查账过程中,通常按照“重要性原则”,采取随机抽样、系统抽样和概率抽样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往往仅对重点内容或有问题的部分进行详细审计。因此,审计准则对审计证据提出的要求具有充分性、适当性。但司法会计鉴定检材的收集,必须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做到确实充分,确保检材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达不到要求获取的检材就不能得出科学、合理的鉴定结论。
两者的程序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检材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要求。证据规则规定:“提供书件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在特殊情况下,“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但“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另外,收集检材的人员必须两人以上,鉴定人不能自行收集,鉴定人参与收集检材的,必须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之下进行。对于审计证据的收集,尽管在程序方面也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但实际中操作中往往做不到、也没有手段确保达到要求。
审计报告不能代替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依据审计证据发表的审计报告不是法定证据形式,形式上既有别于鉴定结论,没有论证部分;又有别于勘验笔录,缺少现场见证人签字,是今后立法上应予关注的问题。而司法会计鉴定属于司法鉴定,其结论是现行三大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因此,尽管目前司法实践中仍然将审计报告视为鉴定结论使用,但效力上明显不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两者的技术标准体系不同。在司法实践中,以审计报告充当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问题十分突出,其根本原因是司法会计鉴定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技术标准体系。审计报告的呈现是以财务会计标准作为引用技术标准。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科学性很强的鉴定活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得出应当依据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体系。该标准体系的构建应当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问题与鉴定结论生成的技术问题科学融合,才能确保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从而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
两者的逻辑思维方式不同。审计的思维方式主要是通过查账来发现问题,是一个归纳推理过程。在归纳逻辑中,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通常只是概然性或然性的,前提为真时结论不必一定为真,但可能为真。可见,归纳推理并不具有必然性的结果。司法会计鉴定的思维方式是先有问题后论证,属于演绎论证形式。司法会计鉴定排除涉案会计资料或然性的有效方法就是论证。通过账账之间、账证之间、账单之间、内部与外部之间等多渠道的涉案会计资料比对,能够有效印证涉案会计资料所载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从而达到确凿充分的诉讼证明标准。
两者的形式和要求不同。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意见可以有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形式。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根据证据规则要求,除了客观、科学和公正外,还必须明确、直观。在文书要求上,审计报告主要立足于结论性,将审计的方法、过程、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和判断的依据等都浓缩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报告文书中仅是简要发表审计意见。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报告一般分为范围段、说明段和意见段三个部分。而司法会计鉴定书着重于描述性,即尽可能通俗地将鉴定方法、过程和被检验对象的现象及判断的依据等等展现在文书中。同时,司法会计鉴定书通常由绪言、检验、论证和结论四个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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