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题
1、 周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5个月。周某某在试用期间工作认真负责,但试用期满后经考试成绩不及格。公司又决定延长试用期半年,延长试用期间不按原劳动合同享受有关工资和其他待遇,并决定对周某进行培训。周某认为试用期满后,公司应履行劳动合同,按合同约定享受有关工资和其他待遇。双方对此各执己见。周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调查情况属实。经调解企业同意取消对周某某延长试用期的决定,并按原合同约定履行。
分析: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变更工作岗位的,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但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2、去年1月份X到福州一家罐头厂做清洗工,进厂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11月18日,领班安排X清洗压模机,在开机清洗过程中X右手不慎被机器切轧伤,三个指头都被切断,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厂里支付了医疗费等共计三千多元,且工资照发。伤愈后,X要求罐头厂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厂里则认为开机清洗机器未经厂里允许,属违章操作,此次事故责任应由其本人全部承担。请问像X这样的情况能算工伤吗?自己是否要负一定责任?
XX的情形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中受了伤可否享受工伤待遇。2)劳动者从事本单位的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指定的其他工作,违章操作受了伤是否自己要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通过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来建立。但这并不是说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无劳动关系的存在。X在罐头厂工作已达10个月之久,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按照劳动保险法律规定,X与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享受同等工伤待遇,也就是说,因工负伤和职业病(因工患病),不论用人单位的组织形式和用工形式如何,职工都享有同等工伤待遇。
罐头厂说"X未经厂方有关主管指派去清洗压模机,属串岗违章操作以致发生事故,因此不能定为工伤",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劳动部发〖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第八条的规定,职工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从事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或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应当认定为工伤。可见,X受直接领导领班指派从事本单位的日常生产工作,由于X没有经过培训,不懂操作规程,才发生了事故,并没有故意自残或蓄意违章,责任不在劳动者,这反映出工厂管理上存在问题。厂方的理由不能成立,X的伤残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工伤赔偿不存在职工和工厂责任划分的问题,工厂要负工伤赔偿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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