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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真题及答案(6)

作者:育路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3-01-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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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判断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并按答题卡要求,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中题号46至55信息点。认为表述正确的,填涂答题卡中信息点[√];认为表述错误的,填涂答题卡中信息点[×]。每小题答题正确的得1分,答题错误的扣0.5分,不答题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得分为零分)

  4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的行为。(  )

  【答案】√

  【解析】市场规制行为,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在本题中,制定《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就是对垄断行为进行立法规制。

  47.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并且该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  )

  【答案】√

  【解析】(P63)

  48.甲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需要购买一批生产用原材料,甲正好有同样一批原材料想要出售,甲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该笔交易。( )

  【答案】√

  【解析】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在本题中,甲已经取得了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可以与本企业进行交易。(P101)

  49.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

  【答案】×

  【解析】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P141)

  50.某上市公司董事涉嫌内幕交易,由于案情复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调查过程中,经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决定限制该董事的证券买卖30个交易日,该限制证券买卖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

  【答案】√

  【解析】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P160)

  51.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100吨大米卖给乙,合同签订后3天内交货,交货后10天内付货款;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交付5万元定金,合同在交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收货后无异议。付款期限届满后,乙以定金未交付合同不生效为由拒绝付款。乙不付款的理由成立。()

  【答案】×

  【解析】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P248)

  52.甲委托乙到A公司购买某型号机器1台,双方约定报酬为1000元。乙到A公司处协商购买机器事宜,但因A公司要价过高,尽管乙再三努力,机器价格仍超过了甲可以承受的限度,乙只好无功而返。乙向甲请求支付相应报酬,甲可以以委托事务未能完成为由拒绝支付报酬。(   )

  【答案】×

  【解析】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在本题中,受托人乙未能完成委托事务是由于对方不降价造成的,受托人乙自身并没有过错,委托人甲不得拒绝向乙支付相应的报酬。(P277)

  53.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的自产谷物,其缴纳增值税时适用零税率。(    )

  【答案】×

  【解析】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的自产谷物,其缴纳增值税时适用13%低税率。零税率仅适用于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报送出口的货物,以及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某些货物,不适用零税率。(P295)

  54.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在抵免限额范围内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之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

  【答案】√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P379)

  5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   )

  【答案】√

  【解析】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P369)

  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中方甲公司拟与日本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A中日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甲公司为此拟定了一份投资计划。该计划部分要点如下:

  (1)A企业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甲公司出资额为252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6%。其中,现金出资98万美元,通过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取得;其余的154万美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该专利权通过与他人签订专利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

  (2)甲公司分期缴纳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80万美元,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3)A企业设立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由日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经营管理机构中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人。总经理由中方担任且为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要求: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指出上述计划中的不合法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甲公司的投资计划中,主要存在以下不合法之处:

  (1)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在本题中,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万美元,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为450万美元,不合法。(或者,根据规定,注册资本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在本题中,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900万美元,甲公司拟定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超过了最高限额,不合法。)(P127)

  (2)甲公司以专利使用权出资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在本题中,甲公司用于出资的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并非自己所有的,而是通过与他人签订专利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的。(P128)

  (3)甲公司出资期限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在本题中,投资计划拟定甲公司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不合法。(P129)

  (4)由总经理担任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合法。根据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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