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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山东济南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辅导:税务行政复议

作者:育路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1-12-15  来源:育路山东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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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和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及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之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例题·单选题】下列税务行政复议受理案件中,必须经复议程序的是()。
  
  A.因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引起争议的案件
  
  B.因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引起争议的案件
  
  C.因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引起争议的案件
  
  D.因征税范围问题引起争议的案件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提起税务行政诉讼。选项D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选项A、B、C中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
  
  【例题·多选题】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A.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B.税务机关作出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C.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D.税务机关关于具体贯彻落实税收法规的规定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复议机关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换言之,即对抽象行政行为(规章、规定等)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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