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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会计证培训: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重点5

作者:育路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2-05-03  来源:育路山东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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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会计证培训: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重点5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后办理的纳税登记。
  1.开业登记的对象
  开业登记的纳税人分以下两类:(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2)其他纳税人。根据有关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②上述条款之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以下几种情况应当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3.开业登记的内容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2)住所、经营地点
  (3)登记注册类型及所属主管单位
  (4)核算方式
  (5)行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6)注册资金、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
  (7)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8)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9)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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