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会计证培训: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重点9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在开具发票时要遵守下面的规定: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发票的开票时限和地点是记载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等业务实际发生的时间,必须准确,不能混淆销售或劳务时间,不得提前或错后。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²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妥善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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