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会计培训:汇算清缴基本实务知识3
3.汇算清缴的时间问题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青岛会计培训学校免费咨询电话:400-879-2720 咨询QQ:893963732 本校开设全日制班、周末班、晚班,课程循环开班,学员可随时报名参加培训。详细信息请登入本校官方网站查询!
| 学员报名服务中心: 山东济南市中区万达广场写字间A座15楼 1511室 邮编:250000 |
| 咨询电话:400-879-2720 |
| 本站法律顾问:邱清荣律师 |
| 育路教育版权所有1999-2012 | 京ICP备0501218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