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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初级会计职称培训经济法基础讲解2

作者:育路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2-05-23  来源:育路山东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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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初级会计职称培训经济法基础讲解2
一、法的本质和特征
  1.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公民(自然人)。由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合伙人,也可参与某些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
  (2)机构和组织(法人)
  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
  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
  ③各政党和事业团体。
  (3)国家。(特定主体)
  (4)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
  (1)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2)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
  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提示:(1)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物可以是自然物;也可以是人造物;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3)行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4)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
  注意以下几点:(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贩卖或拐卖人口,禁止买卖婚姻;(2)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就属于违法或法律不提倡的行为;(3)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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