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会计证培训:《财经法规》基础知识3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收付双方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资信情况自行协商约期付款。一旦交易双方达成了协议,那么交易的一方就应当根据事先的约定行事,及时提供货物或劳务,而另一方则应按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款项。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银行作为资金结算的中介机构,在办理结算时必须遵循存款人的委托,按其意志,保证将所收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主支配,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这一原则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保证其对资金的自主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
银行作为办理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负责根据结算当事人的要求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资金转移,即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属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人到收款人的账户,银行不能在结算过程中为其垫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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