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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造价员考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辅导章节(1)

作者:冯璐  发布时间:2013-03-15  来源:育路山东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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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由国家授权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前,依建设单位申请,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制度称为施工许可制度。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与资金比例)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需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对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三: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
  在建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建设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在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四: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五: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国务院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抢险救灾工程
  临时性建筑
  军用房屋建筑
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法律后果
  责令改正
  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
  可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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