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库存现金的使用范围
(1)职工薪金、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的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的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按规定结算起点为1000元,超过结算起点的,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此以外,不准用现金支出。
「应用举例」:
1、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起点是( )(05)
A100元 B 500元 C 1000元 D 10000元
答案:C
解析: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按规定结算起点为1000元,超过结算起点的,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2、出差人员预借差旅费,1000元以下的可以预付给现金,超过部分应携带现金支票。( )(08年)
答案:错
解析: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可以使用现金;不受结算起点的限制。
二、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了保证企业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留存的库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核定依据一般是企业3—5天的正常开支需要量,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企业可以依据情况适当放宽。但最高不超过15天的开支需要量,企业每日结存的现金不能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超过部分,应按照规定期限及时送存银行。
三、现金收支的规定
(1)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不得坐支现金,特殊情况可以经过开户银行批准坐支
(3)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会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出现金支票,经银行审核后,才可以支付。
(4)企业因采购地点不定等原因需要使用现金,应向银行提出申请
(5)国家专控商品的销售单位不得收取现金。必须采用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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