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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会计培训 济南会计培训班 2012年会计经济法基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作者:育路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1-12-26  来源:育路山东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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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经济法基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这里注意区分两组概念: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
  
  (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般来讲,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1.支付所得单位扣缴税款
  
  税法规定,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外)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税务机关应根据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由扣缴义务人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2.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申报制的体现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2010年)
  
  A.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B.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考试用书
  
  C.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D.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答案】ABCD
  
  (二)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类,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1.住所标准——习惯性居住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采用习惯性住所的标准,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2.居住时间标准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我国税法规定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要件,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一个条件,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例题·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取得所得的下列外籍个人中,属于居民纳税人的是()。(2010年)
  
  A.M国甲,在华工作6个月
  
  B.N国乙,2009年1月10日入境,2009年10月10日离境
  
  C.X国丙,2008年10月1日入境,2009年12月3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28天
  
  D.Y国丁,2009年3月1日入境,2010年3月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100天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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