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会计证培训:《财经法规》备考指导17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接替的
(二)办理交接相关规定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当面点交,不得短缺,不得白条抵库。
2、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4、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5、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原移交人员对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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