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会计证培训:《财经法规》备考指导18
一、违法《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形式
(一)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对外)
(1)对象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体形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3)实施机关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4)其他相关规定
a、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
b、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2、行政处分(对内)
(1)对象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务员)。
(2)具体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刑事责任
(1)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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