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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会计证培训:《财经法规》备考指导19

作者:育路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2-04-14  来源:育路山东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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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会计证培训:《财经法规》备考指导19
二、违法会计法规的法律责任
  (一)十项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第一层次最轻)违反会计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3)私设账簿(账外账、小金库、两本账)。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包括任用一般会计人员,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任用总会计师)。
  2、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3000~50000元,个人2000~20000元)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构成犯罪或触犯刑律的)。
  (二)其他违反会计法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第二层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偷税表现之一)
  (1)刑事责任
  a、偷税的刑事责任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30%,并且偷税额在1~10万或两次因偷税受到处罚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额在10万以上的处以3~7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
  b、公司向股东或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刑事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0000~200000元罚金。
  c、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物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行政责任
  a、通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b、罚款(单位5000~100000元,个人3000~50000元)。
  C、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d、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针对会计人员)
  2、(第三层次)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偷税表现之一)
  (1)行政责任
  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
  a、偷税的刑事责任
  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承担的形事责任。
  b、对于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0000~200000元罚金。
  3、(第四层次)授意、指示、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构成犯罪或触犯刑律的)。
  (2)罚款(5000~50000元)。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4、(第五层次)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二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犯罪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三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补救措施: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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