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会计证培训:《财经法规》备考指导21
考点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规范填写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元”后面应加“整(正)”;到“角”的,“角”后面可以不写“整(正)”;到“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正)”。
(3)中文大写金额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和“人民币”字样间不能留有空白。
(4)小写金额中有“0”时的大写金额写法要掌握。小写金额前应加人民币符号“¥”。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壹拾,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6)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考点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单位、银行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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