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会计证培训:《财经法规》备考指导23
考点3:现金使用的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考点4: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而拒收支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与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2、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3、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八不准: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白条抵库);
(2)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用现金;
(4)不准利用存款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者支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小金库);
(7)禁止发行变相货币;
(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4、一个单位在几家金融机构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5、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除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所用现金支付外,提取现金超过大额现金数量标准的要登记,开户银行于季后15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
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6、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应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提取现金或使用现金的,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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