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会计培训: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重点9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外国人减除4800元)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稿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其实际税率为14%。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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