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文严管择校乱收费
择校生多,可公证后电脑摇号
时报6月4日讯(实习生李晓冉记者赵静)4日,省教育厅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规范跨区域招生办法,当报考学校的择校生人数超过该校空余学位时,应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通过随机的方式确定择校学生。
根据规定,学校在服务区域内招生任务完成后确有空余学位的,可用于招收服务区域外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具有空余学位学校的名单和空余学位的数量,接受有择校需求的学生报名。当报名人数多于空余学位时,要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通过随机的方式确定择校学生,做到公开透明。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用电脑摇号等方式招收择校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学校招收择校学生过程的监管和调控,禁止学校擅自招收服务范围以外的学生,禁止学校超规模、超班额招生。
各学校按照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人口流动情况、学校分布情况,以及外来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情况,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服务范围,并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生源数量等变化情况,对招生服务范围作及时调整。学校招生服务范围和调整情况要定期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每年要将所招收新生的姓名、年龄、户籍、居住地等有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禁止学校举办重点班,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举办实验班。
该《意见》还进一步强调,严禁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举办民办校中校或假借学校改制等方式实行违规招生和收费。凡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招生和收费政策。任何地方和学校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名目的择校费、捐资助学款。学校经批准举办的实验班、特长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要依法出具凭证。
据了解,该《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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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息来自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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