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问题:我单位有一位销售人员,合同期为2年,现工作时间已接近一年,一直没有销售业绩,我单位因此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当时所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关于工作能力的特别注明,现在不知能否采用以下两种途径解除:第一,如果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款,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且经培训或调换岗位后仍不能胜任者,单位与其解除合同,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合同不当的范围?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要不要再给予经济性补偿?对于培训或换岗有什么具体要求?第二,经济性裁员,这对单位有何要求,如何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回答:首先,贵公司的情况可能不适用于经济性裁员。原国家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动部发【1994】447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根据你所提的情况,可能贵公司并没有达到“经营严重困难”的程度,而是个别销售人员业绩不好。
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国家劳动部1999年12月3日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像你所说的《劳动法》第20条规定的情形,是需要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所以,就贵公司目前的情况而言,贵公司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所允许的情形之一,但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该员工支付的补偿金应该是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一个月平均工资。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最新规定,这种经济补偿金只要没有超过一定的标准,就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了。
其实,员工的业绩不好,不一定是员工的能力不够,也许是工作方法、公司的资源支持、必要的培训缺乏等等原因。HR应该做好沟通,弄清楚问题在哪里,这既是对员工负责,又是对公司负责。所以,在这里,员工工作绩效的跟踪和面谈辅导变得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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