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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网络教育2012年春季法学在线作业答案9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4-13  来源:山东育路网

     论述题


    1.论述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条件?
 
    1)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是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特定的土地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土地法律关系的变更是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发生变化,包括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
 
    3)土地法律关系的消灭是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土地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终止。
 
    4)产生、变更与消灭具有因果关系,不是孤立的。某些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可以导致另一种土地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相应地,某些土地法律关系变更和消灭,又会伴随着另一种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
 
    5)条件是需要具有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二者关系是只有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即一定的土地法律事实出现,才引起具体的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何不同?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为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权利实现的必要条件是对他人的土地实施占有或直接管领支配。其特征是带有准物权属性并在权能范围、期限、内容上受到法律的一般限制。
 
    (2)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别是:第一,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同;第二,取得方式不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划拨和出让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是通过分配(农民宅基地)或依法直接使用(村集体的公共设施建设);第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划拨方式取得外,一般是有偿使用并有期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是无偿性、无期限;第四,权能不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限制多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论述我国土地使用权的特征与传统民法财产使用权比较,产生这个不同的原因?
 
    (1)中国的"土地使用权"—— 是指民事主体(组织或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制的处分的权利。
 
    它是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而出现的,不能认为它仅仅只是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一项权能。
 
    (2)传统民法的土地使用权仅指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中国的"土地使用权"虽然也是从土地所有权里分离出来的一项权利,但由于我国实施土地公有制,由国家和集体所有,而国家和集体是抽象主体,土地所有者的国家或集体,将其所有的土地必须通过有偿和有期限的出让给使用人,经由使用人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才能实现土地的价值,因而,具备了准物权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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