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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1974年3月,比利时公司与瑞士公司签署了一项商品批发协议。该协议中含有仲裁条款并明确规定适用瑞士法律。后双方在协议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比利时公司在本国商事法院提起诉讼,瑞士公司以协议中含有仲裁条款为由,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为,按照《纽约公约》第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依据比利时法律为不可仲裁事项,因此判决该仲裁条款无效,由法院行使管辖权。瑞士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上诉法院,上诉法院驳回了一审判决。
问题:(1)阐明上诉法院驳回一审判决的理由(2)以此案为例,阐明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机构(3)以此案为例,阐明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性依据的法律
参考要点:
(1)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本案中,比利时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的协议中含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法院具有拘束力,比利时公司不应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也不应该受理此案,两公司均可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故,上诉法院驳回了一审判决。
(2)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机构有:①仲裁机构可确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②法院有权确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③被请求承认和执行裁决的主管机关可确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本案中,比利时商事法院和上诉法院享有确认权,一审时即裁定仲裁协议无效,上诉法院在上诉审中予以纠正,确认了仲裁协议的效力。
(3)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性所依据的法律有:①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②适用仲裁协议订立地法或当事人的属人法;③仲裁地法是确认仲裁协议所适用的主要法律,特别是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发法律的时候。本案中,当事人明确选择的法律是瑞士法,仲裁地法是比利时法,两者都可以作为裁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依据,为了使仲裁协议得到有效实施以及仲裁裁决得到承认与执行,应综合考虑瑞士法和比利时法律,一审法院过多注重内国法,不利于仲裁裁决在瑞士的承认和执行,上诉法院权衡两国法律后驳回一审判决确认了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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