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HR案例:公司调整工资结构,扣减工资作为年终奖发放吗?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1-22 16:24:12 来源:山东育路网
实战案例:
王先生应聘某IT网络游戏公司,任行政经理,负责公司的行政后勤工作,月工资9000元。2013年3月,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开发的游戏不受欢迎,公司的经济效益下降不少。公司内部管理人员会议讨论决定,公司职能部门(财务部、行政部、人力资源部、法务部、客服部)全体员工工资结构调整,每月平时发放2/3的工资,另外的1/3工资用于年底考核。如果公司的效益好,员工考核优秀,公司将予以足额发放。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台了配套的《薪酬调整方案》和《年终考核方案》,并通过公告栏通知公示。多数员工因为无法接受公司工资的调整,提出离职申请。2013年7月,王先生从公司离职,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公司补偿3-7月扣发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薪酬调整方案》已经规定工资调整发放的办法并予以公示,不应把年底的奖金提前发放。
案例分析:
公司不可以调整工资结构,扣减部分工资作为年终奖发放。在本案例中,王先生的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公司虽然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并予以公示,但是并没有通过合理的协商,所以公司的制度,是无效的。一方面,公司擅自改变工资发放标准与方式的做法,必须征得员工同意。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劳动法》第50条已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即工资不能拖至年终一起来核算。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效益不好,员工考核不达标,将失去每月1/3工资(全年4个月的工资),其实质就是变相克扣工资。而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就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因此,公司因为效益不好,不经过和员工的协商同意,有意调整工资结构,甚至变相克扣工资是不合法的。所以,公司可以根据全年效益,另行确定发放年终奖金的发放方式(对象、额度、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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