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案例:员工加班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1-12 09:41:50 来源:山东育路网
人力资源实战案例:
2012年1月,张某入职某康体公司,任健身教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工作时间为综合计算工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作天数不固定。2013年1月,该健身俱乐部以张某教学水平落后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同意,但经朋友指点,由于一年来其每周六都上班,应获得双倍的工资作为加班费,于是他要求公司支付一年来的周六加班工资。该公司则主张双方约定的工时制度是综合工时制,并且实施该制度已经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许可,张某的工作时间按周计算,不存在加班费的问题。双方协商不成,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我国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事业单位最迟应当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从1997年5月1日起施行,这就是标准工时制度。但部分企业由于自身特点需要而导致生产、工作任务不均衡的,在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本案即是如此,康体公司根据自身的服务特点,向劳动部门申请了教练的综合工时制并获得批准。
在本案中,康体公司为教练岗位申请的是以周计算工作时间,那么只要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即不存在加班费的问题。根据原劳动部的相关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是不属于加班的。所以,张某主张其周六的加班费缺乏法律依据。但是,如果张某是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即使总时间还处于40小时以内,康体公司仍应按照三倍工资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2012年山东人力资源培训课程咨询电话:400-879-2720
学校名称 |
课程名称 |
上课地点 |
原价 |
优惠价 |
报名 |
思贤培训 |
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班 |
万达广场 |
¥1680 |
¥1480 |
报名 |
思贤培训 |
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班 |
万达广场 |
¥980 |
¥880 |
报名 |
山东大学 |
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班 |
山大校区 |
¥1180 |
¥1080 |
报名 |
山东大学 |
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班 |
山大校区 |
¥2480 |
¥2280 |
报名 |
思贤培训 |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班 |
万达广场 |
¥5800 |
¥4800 |
报名 |
免责声明
① 由于各方面情况不断调整与变化,育路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
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③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山东育路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
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
须注明"稿件来源:山东育路网",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