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HR案例:未延长医疗期,辞退员工违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1-11 09:47:00 来源:山东育路网
济南人力资源案例:
2012年4月,王女士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月薪3000元,双方之间关系处理一直比较好。2014年2月,王女士感到身体不舒服,全身疼痛,到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胃癌中期,当天入院治疗,家人给单位去电话请了假。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王女士的病情没有好转的迹象。公司在3月末以合同到期为由向周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将不再与王女士续签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让王女士很伤心,于是王女士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案例解析: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同时还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届满后。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王女士在服装公司工作了2年多的时间,根据上述规定,周某应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同时由于王女士所患的胃癌属于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特殊疾病,其医疗期还可适当延长。也就是说,王女士所在服装公司不仅在24个月内不能终止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在延长后的医疗期内,也无权终止与周某的劳动合同,而且周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医疗期限届满。公司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属于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规定,单位违法解除要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单位撤回了解除合同,王女士同意继续在服装公司继续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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