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案例:退休工资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24 10:06:06 来源:山东育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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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3年8月26日退休,属于单位退休,缴费年数17年不到,城镇户口。得知今年退休工资有增加,所以想问一下,这个增幅是怎么计算的?为什么和我同年仅差一个月退休的,她涨的比我多一倍,是什么原因?
案例分析:
根据规定,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的人员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2.2014年12月31日前纳入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的原乡镇“小统筹”人员、老居民、政策性户口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农民,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调整。调整办法:(一)普遍调整:1.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3.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乘以3.5%计算增加额,计算额见分进角。(二)适当倾斜:1.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40元、60元和80元;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50元和70元。2.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根据国家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部署,我省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和苏办发电[2003]1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二、调整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三、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及纳入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的原乡镇“小统筹”人员、老居民、政策性户口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农民从2015年7月1日起,参照本文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在此期间到达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比照本文高龄人员增发养老金的相关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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