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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员工拒绝加班公司能辞退吗?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01 08:58:50  来源:山东育路网

     济南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案例:

    2012年8月,温州某皮鞋生产厂家,希望在“十一黄金周”推出本年度的主打产品,要求员工遵守厂纪厂规,按照公司的生产计划,服从加班安排。为了尽快让新款皮鞋上市,公司决定,员工平时每天加班4小时,大小礼拜(一周双休,一周单休)。连续加班1个月后,部分员工不满,多次提出休息的要求,公司生产忙为理由,要求员工配合。2012年9月中旬,张某等员工到下班后,直接打卡并自行离厂。在厂领导连续三次批评张某等人无效后,以不遵守厂纪厂规,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做出了辞退张某等人的决定。张某等人不服,寻求法律援助并上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裁决公司对张某等人做出的辞退决定无效。请问,员工拒绝加班,公司为什么不能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辞退?
    案例解析:
    员工拒绝加班,公司不能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辞退。关于员工的工作时间,《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公司的决定,存在以下问题:①延长工作时间程序违法。公司既没有同工会协商,也没有与劳动者协商,单方面做出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决定,缺乏合理的法定程序。这种情况下,属于强制性加班。②延长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按照公司的要求,每日加班4小时,大小礼拜,已经超过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③、错误地理解“厂纪厂规”,曲解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概念。“厂纪厂规”是根据一定民主程序产生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公司将临时的加班决定作为“厂纪厂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张某等人拒不执行厂领导延长工作时间的决定,不是“违反厂纪厂规”的行为,不能因此认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也不能因此辞退张某等人。此外,企业经常会遇到生产任务紧急,确实需要加班的情况,但一定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限度内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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