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人力资源案例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24 16:20:37 来源:山东育路网
济南人力资源师考试案例题:
某工厂有普工80人,普工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组成。其中,基本工资部分按照岗位不同,范围为800—1300元,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公司约定,员工加班可以申请调休,没有调休的可以按照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核算。其中,员工平时和周末加班都是1倍基本工资。法定假日,3倍基本工资,公司这样做正确吗?
案例解析:
加班工资的核算,主要注意以下2点,1、工资核算基数应以员工的固定工资为基数; 2、员工的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3、加班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核算,即平时1.5倍,周末2倍,国家规定节假日3倍。
本案例中工厂的做法是错误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普工的工资是800—1300,说明普工的工资有些是低于1300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这是违法的。所以,本案例的核算基数为1300元。2、公司安排员工调休的依据是,平时和周末加班工资都是1倍的基本工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3、核算办法如下:加班按照劳动合法规定核算,即平时加班为基本工资1.5倍,周末基本公司2倍,法定节假日基本工资3倍。
相关法律条款:劳动法第44条规定:(1)用人单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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