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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网络远程教育专升本《经济学概论》课程考试:案例分析1
「57」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发生以下事项:1)丙对A公司表示自己是普通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与A公司签订了200万元的买卖合同。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合伙企业发货,由于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160万元,不足以支付200万元的货款。2)丙与合伙企业进行了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丙同本合伙企业交易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通过,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A公司的40万元如何承担责任?
答案: 答:(1)甲、乙、丙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A公司的40万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该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2)甲对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 (2)甲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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