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贤人力资源案例:未完成的辞职该如何处理社保?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9-18 14:10:02 来源:山东育路网
实战案例:
同事张三于3月3日提出辞职申请,公司准予其4月3日办理辞职手续。3月10日至16日其提出看病请求,17日未按时来厂但电话告知其部门领导说在医院住院,这几天他又打电话给公司领导说他的病情很严重(他本人没说,但怀疑是肺结核或肺癌等严重情况),问他住院期间的工资怎么发并要求公司不要停他的社保(一停就享受不到医保了),这种情况公司应该怎么处理,能不能要求他4月3日来办理辞职手续,他的要求公司需要满足吗?如果他住几年院的情况,公司怎么处理才能合法合理合情?
案例分析:
此人虽提出辞职手续,但未完成辞职手续,还在合同期内,建议按其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满再解除。社保不能停,否则员工不能享受医保待遇,造成的损失可能会由公司承担。如果医疗期满仍未痊愈,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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