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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贤HR案例: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9-22 15:00:15  来源:山东育路网

     实战案例:

    2009年1月,龚某与深圳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银保客户经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即龚某)同意专职从事推广甲方(即保险公司)的银行保险业务;乙方完成前条的服务工作,甲方按甲方规定计付乙方报酬。……一旦本合同终止、无效或失效,甲方不再向乙方计付与之相关的报酬,……本合同书不代表甲乙方之间有劳动关系。……若甲乙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合同,需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合同签订后,龚某即开始工作。保险公司为其配发了工作证和名片,报酬每月一结。期间未办理社会保险。2010年3月,龚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保险公司为其办理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那么,你认为龚某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吗?龚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分析:
    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规定,结合本案,首先,龚某与保险公司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其次,合同中并没有约定龚某必须受保险公司的管理,保险公司只是为其提供了工作证和名片,他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安排去工作,签回保单后只是按规定拿佣金而已,能不能签到保单完全由龚某自己作主决定,保险公司只按结果付报酬。
    综上分析,龚某与保险公司只是代理销售保险的劳务合作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既然不是劳动关系,保险公司就没有义务给其缴纳社保、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了,故龚某的诉讼请求不合理,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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