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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贤HR案例:员工不服从调岗,单位有权给予辞退吗?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9-22 15:15:37  来源:山东育路网

     实战案例:

    有这么两个案例:案例一讲的是小方是某公司员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小方的工作地点在市区。今年公司在效区建立了分公司,为了拓展业务,公司决定把小方调至郊区分公司工作,但小方认为郊区距离他住的市区太远,虽然公司有提供班车,但上下班耗时太长,因此拒绝调动。但公司不同意,认为这是公司正常的业务经营需要,他不能拒绝。因此,公司强行将小方办公室中与工作相关的所有物品搬走,而且向小方发出限期通知。后来小方因未按期到岗,被公司开除。案例二说的是孙女士在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孙女士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就在孙女士工作了一年半的时候,公司通知孙女士进行调岗,工作职务不变,工作地点并没有太大变化,即从三楼调到一楼。但是,因为公司一楼离生产车间近,噪音非常大,所以孙女士以此为由拒绝调岗,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岗。于是,公司以孙女士不服从公司调动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你觉得这两个公司的调岗行为合法吗?
    案例分析:
    上述两个案例中,看似单位正常的工作调动,但实际都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公司如果需要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必须有正当与合理的理由。即单位应对其调整员工岗位行为的"充分合理性"向法院充分举证。这些证据可以是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证据,也可以是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变化的证据,具体包括员工的身体状况、工作表现和业绩、知识技能水平等是否与本职、本岗工作要求相符,还可以包括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状态和需求、对员工整体表现的考核结果等。这两个案件中,两个公司都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所以其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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