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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贤HR案例:追诉社保费,有怎样的时效限制?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0-11 10:01:47  来源:山东育路网

     实战案例:

    2010年,某公司已离职的一些员工状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称公司一直没有按照员工的实际月工资总额来缴交养老保险,导致他们退休后发现养老金大幅"缩水", 他们要求社保部门有所作为,帮助追讨他们应得的养老金。后深圳市社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在这些员工要求追讨企业少缴交的养老金一事上,社保部门并非不作为,更不是推卸责任,而是因为这些员工的投诉已经超出了两年的追诉期,有的是希望补缴10多年的养老保险费,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不再查处的决定。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分析: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权利,同时也是双方的义务。
    追讨社保费一般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申请劳动仲裁、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通过社保征缴机构处理。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实际上规定了通过以上三种途径都有两年时效期的限定。
    但需注意各地不同的执行口径。如在上海,2008年5月1日以后,社保缴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即: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之日起计算。2008年5月1日之前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社保缴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意见》规定执行,即:申诉时效最迟自当事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计算,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即此案如果发生在上海,2008年5月1日之前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职工只要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的,也能讨回10多年前的社保费。但是在2008年5月1日以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一年以前的社会费就未必讨得回来了。
    当然劳动者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即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是有时效期规定的,但是比申请仲裁的时效期较长。
    至于通过社保费征缴部门追缴,有的地方并未规定时效期,即有些地方的社保费征缴部门认为有必要的话,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补缴多年以前的社保费。可见,各地具体执行的政策上会有差异。
    不管怎么说,大家应对"企业少缴、欠缴养老保险费问题"予以关注,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超过法定时限而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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