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贤HR案例:劳资双方未签合同,核算经济补偿如何确定有效时间?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0-12 13:44:26 来源:山东育路网
实战案例:
2008年4月3日,王小姐入职北京某软件开发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公司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王小姐因担心提出签订合同会影响与公司的关系,因此也一直保持沉默。王小姐月薪约4000元。王小姐在公司的工作量比较大,且与公司经理之间因为工作原因产生了一些矛盾,王小姐也逐渐考虑准备离职。2009年7月,王小姐以不能胜任公司工作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王小姐于2009年8月1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偿自己工作期间,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计15个月。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劳资双方未签合同,核算经济补偿如何确定有效时间?
案例解析:
劳资双方未签合同双倍工资,有效时间最多为11个月。《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双倍工资的起算是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入职满1年时,已经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只需要办理一个补订合同的手续而已。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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