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人力资源案例:加班与值班的区别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1-09 16:06:01 来源:山东育路网
实战案例:
赵某2002年到北京某酒店工作,2010年3月开始担任车场收费员(车场管理员)。在担任车场收费员(车场管理员)期间,实行每工作12小时休息24小时的工时制度,工作期间两个人一个班,一个人在车场收费,一个人负责看管内部职工停车棚,两个地方挨着,1个小时轮换,停车棚内有空调、沙发、桌子、凳子,可以休息。在此期间,酒店安排赵某在休息日工作,但未安排调休,也未支付过休息日加班工资。2014年8月25日,赵某以要求酒店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为由向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于当日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之后,赵某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某酒店不认可赵某存在加班事实,称赵某实行综合工时制,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并向法院提交了落款时间为2013年12月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表,其中显示车场管理员、公共区域保洁员均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但赵某仍坚称其执行标准工时制。
案例分析: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赵某从事车场收费员(车场管理员)期间,工作模式是两人一班,工作期间可以轮换休息,且客观上连续工作12小时不休息,本身也超出一般人的身体负荷,也不符合一般工作及生活常理,故赵某的工作情况应属值守性质,并不属于加班,故对此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加班与值班,尽管只是一字之差,但含义却相差甚远。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单位的要求或者根据工作的需要,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或者标准工作日之外继续从事生产劳动而提供工作的行为。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未明确何为值班以及值班期间是否按照加班支付劳动报酬。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2条规定:“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北京的上述规定可以说是对加班和值班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本案中,尽管某酒店赢了官司,但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环节却暴露了其管理漏洞。赵某于2010年3月开始担任车场收费员(车场管理员),而某酒店2013年12月才办理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未在赵某从事该岗位工作时及时办理,在这期间如果有加班情形,某酒店将不可避免地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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