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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HR案例:连续签订两次合同,无固定劳动合同如何签订?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1-10 14:35:23  来源:山东育路网

     实战案例:

    刘先生于2005年6月1日进入深圳某公司,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合同是在2008年6月1日,合同期限为2008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2011年6月1日,刘先生向公司提出请求:因公司与自己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已经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结合本案例分析,连续签订两次合同,无固定劳动合同如何签订?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公司与刘先生在2005年6月,2008年6月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最近一次的劳动合同将在2011年5月31日到期。用人单位与刘先生连续签订两次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刘先生的最后一份合同在2011年5月31日到期终止,他可以要求公司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公司应该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在员工合同到期前,沟通合同续签的事情,并提前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出现劳动合同空档期,劳动合同未续签,劳动合同漏签等情况,进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第一次签订合同时间是2005年6月1日到2008年5月31日,第二次签订合同是2008年6月1日到2011年5月31日,其中从2008年1月1号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合同相当于是签了两次,那么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6月1日起)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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