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甲和乙是邻居。2000年5月,甲和乙因门前排水沟的走向问题产生了争议,在双方打架的过程中,甲将乙的脸部打伤,经鉴定乙的伤为轻伤。乙住院治疗20天才出院。乙出院后要求甲赔偿。经甲和乙所在地的法律服务所的司法助理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甲一次性赔偿乙5000元,乙今后不得再提出其他要求。乙出院后发现创伤影响其容貌且无法恢复,乙因此觉得甲的赔偿数额少,又去找甲交涉。甲认为双方就此事已处理完毕,拒绝再给乙任何赔偿。乙欲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提供的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一审法院受理后,查明甲与乙已达成协议,并已经履行,遂裁定驳回乙的起诉。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乙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2、假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乙与甲的纠纷曾经司法助理员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且乙表示不再提出其他请求,法院认为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不予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乙能否再次起诉?
 
    3、假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乙与甲达成协议,由甲再赔偿乙2000元。人民法院向乙送达调解书时,乙未在家,于是将调解书留在了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假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乙与甲达成协议,由甲再赔偿乙2000元,并当庭支付。上述事实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在笔录上签字。3日后,乙反悔,认为甲赔偿的数额少,并声称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调解之前并未征得其同意,在调解过程中对其施加了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乙能否上诉?为什么?
 
    答:1、不正确;法律服务所的司法助理员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虽然甲和乙经调解达成协议,乙仍可向法院起诉,只要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
 
    2、乙不能再次起诉。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案件在实体上已经经过诉讼程序的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允许乙以同一理由再次起诉。
 
    3、不正确;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4、不能上诉,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北京语言大学网络远程教育学院山东济南学习中心欢迎您:0531-58651558 QQ 3285244682
北京语言大学网络远程教育高起专/专升本2012年秋季学籍招生报名开始,全国免费报名咨询电话:4000-667-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