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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学历教育:北京语言大学《经济法》课程考试题11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3-05  来源:山东育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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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语言大学网络远程教育专升本《经济学概论》课程考试:案例分析4

    「60」 甲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登记时注明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A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两年后甲因病死亡,与其共同生活的其子乙不愿继承甲在A个人独资企业的有关权利,A个人独资企业宣告解散。在A企业存续期间,因货物买卖尚有B公司货款30万元未支付,B公司在A企业解散时就此申报了债权但未获偿还。A企业解散4年后,B公司向甲的儿子乙要求偿还货款,乙以以下理由拒绝了B公司的付款请求:(1)甲死亡时其个人财产已经全部用于偿还欠款且自己并未继承甲的有关权利;(2)B公司的债权已因超过行使期限而消灭,乙不再负有偿还责任。

    请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分析乙拒绝付款请求的各项理由是否正确。

    答案: 答:乙拒绝B公司付款请求的两项理由均不正确。

    (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甲在企业设立时注明了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乙不得以甲已无个人财产而拒绝B公司的付款请求。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B公司在A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申报了债权,并在A企业解散后4年向乙主张债权,因此乙以B公司的债权因时效消灭为由拒绝B公司的付款请求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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