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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人力资源案例:病假中的工资问题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4-23 10:00:37  来源:山东育路网

     网友求助:

    宋某应聘到一家当地企业担任技术支持人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宋某工资为2800元。
    2012年10月宋某感到身体不舒服,到当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已经感染了甲型肝炎,由于甲肝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必须接受隔离治疗,自己暂时无法正常上班。当天宋某向公司正式请假住院。在宋某住院治疗的一个月里,该公司并没有支付宋某工资,只是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每月发放宋某600元生活费。
    宋某病愈后和公司开始交涉工资问题时,公司答复说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病假期间停发工资,由单位发放600元生活费作为补助,宋某认为公司的解释不合理,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补发病假工资。
    案例分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因此员工在职期间患病应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医疗期待遇,并且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定医疗期内企业是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医疗期的时间是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的,医疗期的工资待遇应如何发放?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全国各地区和地方社保政策中,对医疗期的待遇也有不同规定,例如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中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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