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城市  北京 上海 天津 郑州
育路网学员服务电话:400-879-2720

济南HR案例: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企业能终止劳动关系吗?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1-25 15:03:51  来源:山东育路网

     实战案例:

    张某在上海某中外合资企业工作,从事销售类工作。2012年6月,张某因身体不适患病住院,按医院的建议,张某请病假休息。2012年10月,公司电话通知张某,因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将不再续签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张某认为,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应该继续支付病假工资。企业则认为,张某从事销售工作,需要经常跑客户,一直无法上班,公司处于照顾员工的做法,还是按月发放了工资。因为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再与他续订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张某多次与企业沟通都没有达成一致,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张某的劳动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吗,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企业能终止劳动关系吗?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张某的劳动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张某在医疗期内,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也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企业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张某病假工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终止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以下情形消失:(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遇到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正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则原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停工医疗情形消失。张某在医疗期内即使合同期满,只要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企业就应顺延其劳动合同期。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企业恢复与张某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至医疗期满,并支付张某病假工资。
山东育路教育为您提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心理咨询师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职业指导师物流师理财规划师,公共营养师房地产策划师,秘书,保健按摩师,维修电工等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报名,咨询电话:400-879-2720 QQ 2320628013 微信400-879-2720
13011729128微信名片.jpg
更多2012年人力资源信息请访问:山东人力资源培训网 人力资源课程 人力资源论坛
2012年山东人力资源培训课程咨询电话:400-879-2720
学校名称 课程名称 上课地点 原价 优惠价 报名
思贤培训 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班 万达广场 ¥1680 ¥1480 报名
思贤培训 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班 万达广场 ¥980 ¥880 报名
山东大学 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班 山大校区 ¥1180 ¥1080 报名
山东大学 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班 山大校区 ¥2480 ¥2280 报名
思贤培训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班 万达广场 ¥5800 ¥4800 报名
免责声明
① 由于各方面情况不断调整与变化,育路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 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③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山东育路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 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 须注明"稿件来源:山东育路网",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电话
思贤人力资源
思贤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