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HR案例: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企业能终止劳动关系吗?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1-25 15:03:51 来源:山东育路网
实战案例:
张某在上海某中外合资企业工作,从事销售类工作。2012年6月,张某因身体不适患病住院,按医院的建议,张某请病假休息。2012年10月,公司电话通知张某,因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将不再续签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张某认为,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应该继续支付病假工资。企业则认为,张某从事销售工作,需要经常跑客户,一直无法上班,公司处于照顾员工的做法,还是按月发放了工资。因为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再与他续订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张某多次与企业沟通都没有达成一致,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张某的劳动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吗,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企业能终止劳动关系吗?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张某的劳动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张某在医疗期内,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也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企业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张某病假工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终止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以下情形消失:(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遇到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正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则原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停工医疗情形消失。张某在医疗期内即使合同期满,只要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企业就应顺延其劳动合同期。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企业恢复与张某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至医疗期满,并支付张某病假工资。
2012年山东人力资源培训课程咨询电话:400-879-2720
学校名称 |
课程名称 |
上课地点 |
原价 |
优惠价 |
报名 |
思贤培训 |
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班 |
万达广场 |
¥1680 |
¥1480 |
报名 |
思贤培训 |
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班 |
万达广场 |
¥980 |
¥880 |
报名 |
山东大学 |
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班 |
山大校区 |
¥1180 |
¥1080 |
报名 |
山东大学 |
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班 |
山大校区 |
¥2480 |
¥2280 |
报名 |
思贤培训 |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班 |
万达广场 |
¥5800 |
¥4800 |
报名 |
免责声明
① 由于各方面情况不断调整与变化,育路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
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③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山东育路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
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
须注明"稿件来源:山东育路网",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