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人力资源案例:补偿金应该怎么核算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1-27 16:25:51 来源:山东育路网
实战案例:
张某是2007年4月1日到某快递公司工作,做一名快递员,工资4000元/月。2012年9月25日,公司通知张某,劳动合同10月30日到期,公司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于是张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应从2007年4月1日起算,按照每个月4000元的工资标准,遂提出了6个月共计24000元的补偿金要求。快递公司表示,终止合同不需要补偿,遭到单位拒绝。张某没有办法,只好申请劳动仲裁。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补偿金应该怎么核算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张某2007年4月1日入职,2012年10月30日合同期满终止,故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该是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0月30日,应该是5年的经济补偿,总计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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