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HR案例:试用期解聘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10 14:50:24 来源:山东育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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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个月前招了一位产品经理,试用期2个月,现在刚到一个月,我老板说不要这个人了,因为这个新成立的部门量太少,不需要这个经理,要我跟对方说明天最后一天。我要怎么跟对方说?如果说是公司方面,试用期解除,需要赔偿吗?我们公司不想赔偿。
案例解析:
这种情况确实不太好办。因为主要责任在企业而不在员工,而且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必须是劳动者存在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这些情况才不用赔偿,否则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解决思路一是你能找到员工有触犯以上规定的严重过失行为;二是想办法劝员工自己主动辞职,如可以从个人价值实现和职业发展来提醒员工另谋高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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