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人力资源管理师案例:试用期工资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29 10:21:26 来源:山东育路网
济南人力资源案例:
2013年10月16日,马某到某文化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3年10月16日至2014年10月15日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1月16日;试用期间基本工资为1500元,试用合格后工资为1800元。2014年2月1日,马某离职。7月25日,马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文化公司支付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期间的试用期的赔偿金1800元。仲裁委裁决后,文化公司不服,诉至当地法院。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文化公司与马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但文化公司与马某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标准1个月,文化公司应按马某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每月1800元为标准支付马某赔偿金。于是,法院判决:文化公司支付马某赔偿金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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