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人力资源管理师网络课:人力资源劳动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1-29 11:36:58 来源:山东育路网
1.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原则
劳动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只有通过劳动,才能创造出满足劳动者生存与发展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劳动者对劳动的需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对劳动过程本身的需要,通过劳动,劳动者获得发展;其二是对劳动产品的需要。因此,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的应有之义;劳动过程就是劳动力的消费过程。劳动力具有生理性特征,具有生命周期和生理间歇周期,因此休息休假权亦是劳动权的组成部分。
2.劳动关系民主化原则
劳动关系民主化原则的具体内容分别是:第一,劳动者有依据法律的规定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有通过工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第二。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有就劳动关系事务和生产经营事务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第三,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集体协商权和共同决定权。劳动条件不能由劳动关系当事人单方决定,一般劳动条件的决定,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的形式决定。第四,政府制定或调整重大劳动关系标准应当贯彻“三方原则”,即政府、工会和企业家协会(雇主协会)共同参与决定或听取工会和企业家协会(雇主协会)的意见。第五,用人单位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利益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重大处罚等事项应当通过一定形式听取工会意见。第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应当贯彻“三方原则”。第七,在劳动关系领域的其他方面,工会享有广泛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咨询权等。
3.物质帮助权原则
我国《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依据宪法的上述规定和其他规定,物质帮助权原则是劳动法的第三条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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