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省职业资格考核鉴定管理秩序,保证考试、考核的顺利实施,保障考生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资格考核、考核应遵循以法治考、从严治考的原则,对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考生和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条职业资格考核鉴定考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导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的组织及日常鉴定的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并根据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的建议,负责对考核鉴定的违纪行为和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导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对职业资格初级(5级)日常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并根据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的建议,负责对考核鉴定的违纪行为和人员做出违纪处理决定。
第二章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和处理
第四条职业资格考试、考核违纪处理分为:
(一)警告;
(二)终止考试、考核;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单项考试、考核成绩;
(五)取消全面考核、考核成绩;
(六)取消职业资格考评员、监考员资格;
(七)考场或考点考试、考核成绩无效;
(八)取消鉴定所站、考点承办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的资格。
第五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操作);
(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操作);
(四)在考场内吸烟、喧哗;
(五)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经劝阻和警告两次以上仍不改正者,给予终止考试的处理。
第六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单项考试成绩;
(一)考试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二)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物品);
(三)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试件);
(四)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五)考试期间销毁试卷(试件)、答题卡或将试卷(试件)答题卡带出考场;
(六)有其他舞弊行为。
第七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成绩:
(一)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评员、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三)威胁考评员、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评员、考试工作人员;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偷换答卷,涂改成绩;
(五)被两次取消单项考试成绩;
(六)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第八条考评员、监考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监者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经指出仍不改正;
(二)在阅卷(件)评分错评、漏评、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
(三)泄露阅卷(件)评分工作情况;
(四)不按规定销毁或私留试卷(试件);
(五)在其他考务工作中出现差错。
第九条考评员、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评员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资格;
(一)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考评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
(二)考试、考评期间,擅自将试卷(件)带出传出考场外;
(三)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或操作时间;
(四)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或指导操作;
(五)在监考、评分中丢失、损坏考生答卷(试件)或有违反监考、评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六)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考评员、监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取消考评员资格或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外,由鉴定所站、考点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考生报名表或有关信息;
(二)为不具备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得报考资格;
(三)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
(四)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
(五)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
(六)诬陷、打击、报复考生;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试件)、考试、评分成绩。
第十一条考场、考点发生考试纪律混乱、有组织的舞弊,相应范围内考试成绩无效。考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影响的,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交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考点资格,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考点考务工作管理混乱,出现严重差错的;
(二)所属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抄袭现象的;
(三)试卷传递、押运交接及保管过程中,无相关人员签字手续的;
(四)发生不按规定时间提前开启试卷(试件),考前试卷(试件)泄密、损毁、丢失的;
(五)违反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其他规定的。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上述违纪处理中警告、终止考试、通报批评、取消单项考试成绩、取消考评员资格、监考人员资格等五种处理由省或设区的市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作出决定,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上述违纪处理中取消当年考试成绩、考场或考点考试成绩无效、取消鉴定所站、考点承办的考试资格等三种处理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材料并向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考评员、监考员及工作人员违反职业资格试考试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的材料责成当事人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由劳动保障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作出违纪处理决定机构的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于考试结束后把本次违纪处理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对违反考试纪律或考务管理行为的人给予的处理,处理机关应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思贤教育老师希望以上的规则,在考试中大家能相互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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