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城市  北京 上海 天津 郑州
育路网学员服务电话:400-879-2720

济南人力资源考试真题: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劳动关系管理2014年11月真题解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5-08 09:48:55  来源:
  2012年10月,李某应聘进入某铸锻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任经营部经理职务,月薪7000元。一年之后,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调动李某为深圳分公司销售人员。李某不同意调整,多次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商要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4月,公司在未履行任何职务变更手续以及工资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将李某的工资降至每月2500元。双方因涉及的经济补偿而协商不成。李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以公司克扣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请对此案例作出分析。(18分)
  
  答:(P540~56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对照该条款规定,被申请人及其总公司对李某的岗位调整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总公司直接对李某工作岗位所作的调整,超越了变更劳动合同的范畴,劳动合同中岗位的变更应限于用人单位内部即被申请人单位内,而不应将李某“变更”至被申请人以外的单位,且总公司调整申请人工作岗位的意图也应由被申请人予以实施;二是对李某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的理由不充分,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某存在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中有过错行为等事实的情况下,仅凭主观印象对李某作出的认定,依法不能成立;三是对李某工作岗位的调整缺乏合理性,李某原任部门经理,属被申请人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将李某调整为普通工作人员,工资下降了三分之二,对李某的工作地位及收入造成的变化程度,显然是让人无法接受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单位对李某工作岗位的调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认定为无效,由此给李某造成的工资收入损失,被申请人应予赔偿。
  
  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擅自变更申请人工作岗位,降低工资薪酬,给李某造成了损害。李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并向被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行使,滥用用工自主权侵犯劳动者合法利益的行为,必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山东育路教育为您提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秘书,职业指导师,物流师,采购师等职业资格类证书报考,咨询电话:13011729128 QQ 2320628013

思贤教育后台
更多2012年人力资源信息请访问:山东人力资源培训网 人力资源课程 人力资源论坛
2012年山东人力资源培训课程咨询电话:400-879-2720
学校名称 课程名称 上课地点 原价 优惠价 报名
思贤培训 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班 万达广场 ¥1680 ¥1480 报名
思贤培训 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班 万达广场 ¥980 ¥880 报名
山东大学 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班 山大校区 ¥1180 ¥1080 报名
山东大学 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班 山大校区 ¥2480 ¥2280 报名
思贤培训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班 万达广场 ¥5800 ¥4800 报名
免责声明
① 由于各方面情况不断调整与变化,育路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 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③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山东育路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 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 须注明"稿件来源:山东育路网",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电话
思贤人力资源
思贤教育